2006年3月2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一版: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吃网络“免费午餐”可能要付昂贵费用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沈伟

  本报讯  看电影不用上电影院,看电视也不用电视机,只要有电脑和网络,电影电视就全有了。网络的发展对影视剧的版权形成了新的挑战,由此,因为网站传播影视剧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多起来。记者从湖州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院目前正在审理一起网站在线传播电影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而昨天杭州市中级法院也开庭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不久前,浙江某传媒公司起诉到湖州市中级法院,称其公司是电影《窒息》的摄制人,他们在一家叫“南太湖娱乐城”的网站上发现这本电影,网名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只需要进行简单的操作就可以在线观看。传媒公司认为,该网站的营运商擅自使用电影《窒息》从事经营,侵犯了他们公司对这本电影的网络信息传播权,造成了他们的经济损失,于是诉请法院判令该网站停止传播这本电影,在有关媒体和该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有关费用15万元。
  昨天,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类似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为确认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属,庭审过程中还放起了电视剧。原告某电视广播公司状告杭州某信息网络公司在网站上传播了由原告享有版权的18部影视剧。对此,原告提出了60万元的经济损失索赔要求。
  记者了解到,此类著作权纠纷案件是近两年开始出现在法院的。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后,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有了很大程度的扩充,并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络影院也没有‘免费午餐’可享用了。”